阜城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阜复终字〔2022〕2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阜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军庭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阜城县公安局作出的阜公(城镇)行罚决字〔2022〕0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2月23日依法受理。2022年2月28日,因经过行政复议机关调解,申请人李某某向本机关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本行政复议终止。
阜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