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城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阜复终字(2021)32号
申请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丽雅 职务:局长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衡水明远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酸奶小布丁”不符合规定,被申请人未回复处理结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0日依法受理。2022年1月12日,申请人蔡某某向本机关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因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本行政复议终止。
阜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