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入境证件指南
一、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所需材料
1、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需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与申请人户口在一个户口簿上且能表明监护关系时并提供户口簿、如申请人户口与监护人不在一起时,并需提供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3、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需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同意办理的意见并加盖公章方可办理。
4、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办理护照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加注,需出示军(警)官证、部队政治部门同意办理的意见函或批件,在所属部队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二、护照换发所需材料
1、护照有效期未到,但签证页用完可换发新护照。
申请人除提交首次申请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原护照。
2、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申请人除提交首次申请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原护照。
3、户口迁入阜城前,已在外地办理过护照的人员,护照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户口迁入阜城后,如需办理护照换发,需交验本人护照、河北省居民身份证原件,户籍迁移时间在十年内的经与原签发地公安机关核查情况后方可办理。
三、办理时限
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自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普通护照变更加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二次签注自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 收费标准
护照首次申领200元;护照换发、补发 220元;
港澳通行证 100元,签注一次20元;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签注一次20元。
户口登记项目办理程序
一、出生登记
(一)新生婴儿落户登记
新生婴儿随母(父)登记户口(直接在婴儿父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需提供:
1、《出生医学证明》;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随母(父)落户方的户口簿(验看);
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将打印的户口页交付申请人。
如系非婚生婴儿,需提供婴儿父母书面申请及婴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收养新生儿落户登记
1、公民收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以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继子女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需提供: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3)收养法实施后收养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复印件(验看原件);收养法实施前形成事实收养的,提供事实收养公证书;
收养新生儿落户的,由派出所审核后直接办理落户。需要迁入的,按迁入有关规定办理。
2、育婴(福利)机关为其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办理落户,需提供:
(1)育婴(福利)机关介绍信;
(2)弃婴、儿童、孤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复印件(验看原件);
(3)育婴(福利)机关集体户口簿(验看);
经主管所领导审批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将打印的户口页交付申请人。
(三)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登记户口,需提供:
1、经公证的国外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2、父或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父或母的户口簿(验看);
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将打印的户口页交付申请人。
(四)父母离异的,办理出生登记户口,需提供: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或母的户口簿(验看);
3、确定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判决书或民政部门备案的协议书、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将打印的户口页交付申请人。
二、迁入登记
(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落户,需提供:
1、户口迁移证(市内迁移的提供集体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或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劳人部门出具的分配及落户手续,或务工证明;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落回父母身边的还应提供父母户口本,单立户的出具房产证明。
(二)未分配工作毕业生落回原籍,需要核发户口准迁证的,需提供:
1、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迁出地户口本或村(居)委会证明;
3、升学前原派出所的户口迁出证明(派出所提供);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核发户口准迁证;
无需核发户口准迁证的,还需提供:《户口迁移证》(市内迁移的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或集体户口簿);
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派出所根据本人落户申请,按农村家庭户(人口信息系统记录为“农业家庭户口”)或城镇家庭户(人口信息系统记录为“非农业家庭户口”)落户。
(三)复员、退伍军人落户,需提供:
1、安置办公室落户介绍信;
2、退伍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人口信息系统查询不到户口注销信息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
(四)转业干部落户,需提供:
1、军转办出具的转业干部办理户口关系介绍信;
2、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信;
3、军人赋码登记表;
4、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人口信息系统查询不到户口注销信息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
注:自谋职业并且为异地落户的转业干部落户还应出具配偶的户口本、结婚证、单立户的还应出具房产证明。
(五) 刑满释放人员落户,需提供:
1、释放证明原件;
2、人口信息系统查询不到户口注销信息的,需提供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信。
(六) 夫妻投靠,需提供: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投靠父母,需提供: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4、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投靠父母还要出具伤残证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5、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还要出具民政部门(迁入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的婚姻状况证明。
(八)工作调动及家属随迁,需提供:
1、调令或干部(职工)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
2、干部(职工)调动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3、调入单位介绍信;
4、申请人与迁入者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或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亲属关系证明。
(九)具备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迁入,需提供: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房产证(宅基证)或购房发票与购房协议及门牌证,单位集资房、军产房、公有住房等无须出具以上两项,凭单位(居委会)证明、交款收据或社区民警入住调查报告即可,以上有原件的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或夫妻双方、其子女(父母)等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簿(或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亲属关系证明。
(十)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办理本人、夫妻双方、未婚子女(父母)落户,需提供: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职称证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县、市以上人才交流中心的落户介绍信;
4、录(聘)用单位证明;
5、申请人本人或夫妻双方、其子女(父母)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户口簿(或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亲属关系证明;
7、其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专业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出国留学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员,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的人员,及我市需要的特殊技能人才,可办理本人、夫妻双方、未婚子女(父母)落户,所需手续同(十)。
(十二)被评为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及市政府记功的人员,可办理本人、夫妻双方、未婚子女(父母)落户,需提供:
1、个人书面申请;
2、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或夫妻双方、其子女(父母)等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簿(或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亲属关系证明。
(十三)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其境内直系亲属可转为城镇户口,需提供:
1、投资人书面申请;
2、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护照或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出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迁入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村(居)委会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或人口信息查询证明)。
(十四)军人家属随军,需提供:
1、随军审批报告表原件及复印件;
2、任职命令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介绍信;
4、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或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亲属关系证明。
(十五) 收养迁入,需提供: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 申请人与迁入者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3、民政局出具收(抱)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或具有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办理本人、夫妻双方、未婚子女(父母)落户,需提供:
1、个人书面申请;
2、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七)出国注销户口,回国申请恢复户口的,需提供:
1、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注销证明;
异地恢复户口的按本地迁入相关条件办理。
(十八)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需提供:
1、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2、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十九)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台湾居民,需提供:
1、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2、港澳居民定居证或台湾居民定居证;
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二十)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落户的,需提供:
1、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2、《协助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的通报》;
3、申请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的通行证复印件;
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二十一)退学迁入户口,需提供:
1、学校退学证明;
2、户口迁移证;
3、本人书面申请;
在原注销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打印户口页。
(二十二)除婚迁人员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外,其他人员迁入农村落户,需提供:
1、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落户的证明;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辖区民警出具的常年在此实际居住生活的调查证明材料(派出所出具);
4、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十三)因身边无子女照顾申请达到法定婚龄以上子女投靠照顾生活的特殊情况人员户口迁入,需提供: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单位证明或居(村)委会证明;
3、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
5、与申请理由相关的原始证件或证明材料;
(二十四)立户登记,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办理:
1、房产证、门牌证等房屋权属证明;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3、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三、注销登记
(一)死亡人员注销户口
材料:1、《注销户口申请表》,2、死亡人员通知书或死亡证明,3、户口簿及身份证,4、代办人员身份证。
(二)入伍人员注销户口
材料:1、《注销户口申请表》,2、应征入伍通知书,3、户口簿及身份证。
(三)出国人员定居注销户口
材料:1、《注销户口申请表》,2、护照,3、户口簿及身份证。
四、项目变更登记
(一)变更姓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4、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5、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6、公民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7、被公安机关实施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8、户口登记机关认定有恶意规避法律制裁的其他情形。
对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取消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原有的姓名。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且理由正当的,原则允许变更两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且理由正当的,原则允许变更一次;有特殊原因再次申请姓名变更的,需报经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
申请姓名变更登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由本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签字的《项目变更更正登记申请表》;
3、户口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登记,应当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办理,并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户口簿;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单位作为监护人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4、十周岁以上子女变更姓名的,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父母双方亡故或者失踪的,由实际抚养人或者监护人决定。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除出具 上述条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应依以下情形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2、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亲生父母的同意。需由亲生父母持居民身份证、同意变更协议书、辖区民警情况调查报告,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父母离异再婚后,变更为继父(母)姓氏的,还应提供继父(母)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
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变更姓氏,可变更为父母、养父母、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姓氏,其它姓氏原则不予变更。
中国公民与境外人员结婚,如依当地风俗需随其夫姓,可以申请变更为夫姓。
使用民族文字变更姓名的,对应的汉字译写姓名应经本人或其监护人确认,用字应保持一致。
(二)变更性别
根据《公安部三局关于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131号)精神:对于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公民,只要其出具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经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后,公安派出所应予以办理性别项目变更手续。
因申报户口或微机录入等原因造成的性别差错,需持以手续一下手续更正: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写明错误原因等;
2、证明本人实际性别的原始证件,如原始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
3、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报告,需写明造成差错的原因;
4、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性别项目变更、更正后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三)更正年龄
1、对申请人能够提供公安机关签发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派出所凭申请人书面申请、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受理。对于不是受理地派出所错登的,由受理地派出所向原证件签发地派出所发函调查,或由申请人提交原证件签发地派出所的错登证明和相关材料。
2、对申请人不能提供公安机关签发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但经公安机关核查户籍档案确认出生日期错误的,派出所凭申请人书面申请、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档案(户籍民警签字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办理。对于户口迁入的,由受理地派出所向档案保管地派出所发函调查,也可由申请人提交原档案保管地派出所的错登证明和相关材料。
3、对申请人不能提供公安机关签发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公安机关的户籍档案也无法确认出生日期错误的,派出所凭申请人书面申请、其他原始证据材料,如结婚证、毕业证、医院分娩记录、退伍证、人口统计档案等,两种以上原始证据材料申请办理。
4、对申请人提出出生日期明显存在逻辑错误,派出所凭申请人书面申请、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任何一种关联性证据材料(结婚证、毕业证、医院分娩病历、退伍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居(村)委会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受理。
5、对申请人提出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疑难出生日期更正申请,由市、县级公安机关集体会商,会商结果由县级公安机关告知申请人。
6、对下列出生日期更正登记申请,公安机关不予核准:
(1)党政、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个人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
(2)已经办理过一次出生日期更正的;
(3)1996年1月1日以后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落户的;
(4)公民变更过姓名后,再次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的;
(四)更改更正民族
1、县级民族宗教局审批表;
2、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或父母书面申请;
4、单位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
5、变更人员变更前的户口页。
五、居民身份证办理
(一)居民身份证办理
持本人户口簿或旧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二)临时身份证办理
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六、各类户口审批时限
(一)属于派出所直接受理的户口,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要一次办结;材料不齐全的应把需补材料一次性向群众解释清楚,二次办结
(二)需县局核准的户口迁移事项,从受理到核准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做出核准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2个工作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核准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疑难户口等)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对材料不全、地处偏远地区或非主观因素等无法按时上报的,最多延长5个工作日。对因特殊情况急需办理的,派出所可将材料装入档案袋,封装盖章后由群众直接送达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三)办理需要报经市局核准的户口办理事项,从户口申请受理到核准应在30个工作日完成:
1、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2、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做出核准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将核准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对材料不全、地处偏远地区或非主观因素等无法按时上报的,最多延长5个工作日。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因特殊情况急需办理的,派出所可将材料装入档案袋,封装盖章后由群众直接送达县级公安机关办理。3、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核准决定的2个工作日以内,将核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因系统升级、故障等非人为原因不能正常办公按期办结的,派出所民警须向办事群众耐心解释,取得群众谅解。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印刷布告、通知、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等的准印证核发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事项设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国务院令第315号)、《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19号令)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申报材料:
1、委印单位印制特种印刷品的申请书;
2、委印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印制特种印刷品的证明文件(包括需印制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等);
3、需印制物品的示意“样本”;
4、委印单位给予经办人的委托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其他有关材料。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机构:阜城县公安局
联系人:张卫红
受理地址:阜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联系电话:18531806101
事项名称: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事项设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办理程序:申请购用单位提交购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给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在收受材料后办理回执给申请购用单位,三日内核实材料是否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请购用单位,符合条件的,由领导签发办理购用备案证明。
申报材料:
1、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 2、购买者是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供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有经办人的,还需提供身份证; 3、供货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情况的台帐复印件; 5、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机构:阜城县公安局
联系人:魏新博
受理地址:阜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联系电话:18531806019
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事项设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办理程序:1、申请人把申报材料交到信息通信科,并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审批表》; 2、信息通信科派员到网吧开办场所实地检查,重点检查场所安全和信息安全措施是否具备; 3、条件具备的,报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审批; 4、通过审批的,对法人代表、安全员进行安全培训,实行持岗上岗; 5、发证。
申报材料:
1、文化局《同意筹建通知书》原件; 2、消防大队《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 3、法人代表及安全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计算机配置情况、网络拓朴图各1份; 5、开办网吧的申请(主要讲明网吧的规模营业地址等相关情况);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审批表2份。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机构:阜城县公安局
联系人:马焕勇
受理地址:阜城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联系电话:18531806016
事项名称: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事项设立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办理程序:1、举办方填写《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2、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3、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4、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活动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2)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和任务分配、识别标志;(3)场地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4)入场票证的管理、查验措施及安全检查措施;(5)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6)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7)车辆停放、疏导措施;(8)应急救援预案; 6、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机构:阜城县公安局
联系人:李文华
受理地址:阜城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
联系电话:18531806086
事项名称: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事项设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1、申请人到经营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基本材料;2、民警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实质、选址、房屋建筑和设备设施安全审查、从业人员、安全保卫组织以及安全制度,进行材料、实地审核合格后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报材料:
1、填写《特种行业审批表》(一式三份); 2、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3、各项安全、治安和财务管理制度; 4、公安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经营场所建筑方位图、平面图以及文字说明; 6、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外来人员还需办理暂住人员登记,境外人员凭法定有效证件; 7、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并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指定安全保卫人员。还必须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计价格(1999)1707号)
受理机构:阜城县公安局
联系人:张卫红
受理地址:阜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联系电话:18531806101
事项名称: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事项设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与公示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应当写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处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安全措施、生产设备、办厂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2、《特种行业证许可审批表》一式三份; 3、公安部出具的企业刻制的公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241.9-2000)的证明; 4、企业限期进入全省印章系统、安装有关软件的承诺书; 5、企业法人代表常住户口或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复印存档); 6、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 7、企业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专职保卫人员、主要技术人员简历(附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 8、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证明; 9、企业经营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0、企业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安全设施清单; 11、企业制定的各项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1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企业经济性质的证明; 14、企业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有关证明。
承诺时限:既办
收费标准:10元(计价格(1999)1707号)
受理机构:阜城县公安局
联系人:张卫红
受理地址:阜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联系电话:18531806101
事项名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事项设立依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国务院第412号令
办理程序: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2、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3、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4、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5、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3、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5、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6、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7、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8、房产租凭合同或者产权复印件和租凭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承诺时限:15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机构:阜城县公安局
联系人:张卫红
受理地址:阜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联系电话:18531806101
事项名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事项设立依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办理程序: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2、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申报材料:
1、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2、保卫部门对施工过程情况的说明; 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合同; 4、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设计整改落实意见; 5、正式设计文件与相关图纸资料(技防设施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器材设备清单以及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试运行报告; 7、工程竣工核算报告(按工程合同和被批准的正式设计文件,由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费用概预算情况做出说明); 8、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9、安全技术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0、安全管理规定、应急处置和报警联动机制的材料。
承诺时限:15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机构:阜城县公安局
联系人:张卫红
受理地址:阜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联系电话: 18531806101
事项名称: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事项设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12号令、《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2005年公安部发布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省政府第143号令)
办理程序:由申请单位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由县局分管领导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审批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作业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核人员。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本单位从事烟火及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书、劳动合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等材料;本单位燃放员的劳动合同、《燃放安全作出证》复印件及原件等材料; 3、能证明申请单位具有先进的、安全可靠的、充足的燃放器材的相关材料; 4、完善的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5、一式四份《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审批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作业证审批表》; 6、法人代表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已依法设立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新设立的企业); 7、持能证明申请单位成功实施过的相应级别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相关材料。
承诺时限:5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机构:阜城县公安局
联系人:张卫红
受理地址:阜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联系电话: 18531806101
事项名称: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事项设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12号令
办理程序:由托运人到运达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当面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由治安大队民警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运输爆炸物品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后,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报治安大队负责人。对符合审定标准的,限时做出批准决定,确定运输时间、路线后,签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交付申请人。
申报材料:
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的证明;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7、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承诺时限:3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机构:阜城县公安局
联系人:张卫红
受理地址:阜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联系电话:18531806101
事项名称: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事项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办理程序:1、不跨区、县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给予书面审批意见。跨两个以上区、县的,由所在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对申办事项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批,给予许可与否的书面决定。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并给申请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
2、跨区、县的,须按下列程序:(1)初审:路线所经过的区、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对申报材料共同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2)复审: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人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负责人。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理由,终止审查。
申报材料:
1、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书面申请报告; 2、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负责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3、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该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承诺时限:2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机构:阜城县公安局
联系人:张卫红
受理地址:阜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联系电话:18531806101
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事项设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治安大队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名,报县公安局领导审批。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3、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4、《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
5、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
承诺时限:5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机构:阜城县公安局
联系人:张卫红
受理地址:阜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联系电话:18531806101
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事项设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办理程序: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或个人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由治安大队危险物品管理负责人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对爆破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制作书面记录,报县公安局领导审批。对符合标准条例的,报市局治安支队审批后,由治安支队制作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材料退回受理人员。
申报材料:
1、使用单位的书面申请;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煤矿需提交:《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产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非煤矿山需提交:《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产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
3、符合国家标准的使用、储存场所平面示意图(须标注厂房、建筑结构、四邻距离、存储设施及容量); 4、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上岗资格证明; 5、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6、设置监制、通风、防毒、消毒等安全设施,安装通讯、防盗报警系统,并附文字说明; 7、制定应急救援措施。
承诺时限:5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机构:阜城县公安局
联系人:张卫红
受理地址:阜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联系电话:18531806101
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事项设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治安大队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名,报局领导审批。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5、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承诺时限:5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机构:阜城县公安局
联系人:张卫红
受理地址:阜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联系电话:1853180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