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承办机构(股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对越界采矿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地矿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60日,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日 | 6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2)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3)越界开采造成安全隐患、破坏地质环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本档基准内从重处罚。 | ||||
2 | 对破坏性开采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地矿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60日,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日 | 6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20%以下的罚款;(2)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20%-30%的罚款;(3)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30%-50%的罚款。 | ||||
3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地矿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60日,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日 | 6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2)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0%-50%的罚款;(3)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0%-100%的罚款。 | |||||
4 | 对倒卖、出租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地矿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60日,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日 | 6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倒卖、出租探矿权、采矿权,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2)倒卖、出租探矿权、采矿权,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0%-50%的罚款;(3)擅自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开采其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4)擅自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开采其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处以5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5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地矿 管理股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60日,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日 | 60日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没有进行实质性采矿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2)滚动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数额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3)滚动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地矿管理股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60日,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日 | 60日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以上15万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以以下罚款。 | ||||||
7 | 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 | 行政 许可 | 地籍股 | 《测绘法》 | 国务院469号令 | 冀测[2005]101号 | 测绘单位或测绘项目出资人 | 15个工作日 | 5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省地理信息局委托下放 | |||
8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 许可 | 耕地 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5个工作日 | ||||||||
9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行政 许可 | 检疫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1998年4月修正)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发布,1992年5月修订)第三条、第七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二条。 | 单位或个人 | 20个工作日 | 2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0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行政 许可 | 开发 利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五十六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20个 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1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 许可 | 耕地 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21个 工作日 | 2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2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 许可 | 耕地 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2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3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20 | 10 | 不收费 | 技术单位评估后审批 | ||||||
14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20 | 10 | 不收费 | |||||||
15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20 | 10 | 不收费 | |||||||
16 | 非国家和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20 | 20 | 不收费 | |||||
17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 许可 | 规划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二条第九款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企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20 | 10 | 不收费 | |||||
18 | 在耕地或非耕地上取土审核 | 行政 许可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20 | 8 | 不收费 | |||||||
19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20 | 20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