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培训、管理的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积极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在职培训和参加县以上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共法律知识;
(二)专门法律知识;
(三)新颁布法律法规;
(四)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采用集中培训和日常培训相结合,综合培训和专业培训相结合等方式。各单位每年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专业培训不少于40学时。
综合培训是指以比较系统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内容的培训,包括对各类行政执法人员普遍适用的有关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综合法律知识。综合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由县司法局统一组织。
专业法律培训是以与本机关管理工作专业相关联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内容的培训。专业法律培训可视工作需要不定期举办,由各执法机关分别组织。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用案卷评析会、执法工作例会、业务骨干讲课等形式,定期组织执法人员研讨和交流在执法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执法水平。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落实培训经费,以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