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城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阜复终字(2021)30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丽雅 职务:局长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河北双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香无蔗糖沙琪玛不符合规定,申请人于2021年9月21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申请人不服该回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2021年12月7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因投诉举报事宜已得到妥善解决,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本行政复议终止。
阜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