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城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阜复终字(2021)29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丽雅 职务:局长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衡水克比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棒酸”不符合规定,被申请人未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9日依法受理。2021年12月7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因投诉举报事宜已得到妥善解决,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本行政复议终止。
阜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