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城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阜政复决字(2021)28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阜城县公安局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因不服被申请人对李某某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阜城县公安局已于2021年10月20日撤销阜公(古)不决字(2021)第00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此申请事项已不存在。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