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城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阜城县人民政府《阜城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阜政字〔2020〕23号)(一下简称《实施方案》)、《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冀人社字[2013]265号)和《河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 [201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第三条 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按被征地时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参保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 在阜城县行政区域内,具有阜城县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由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后,被征地户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0.3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纳入参保范围。
第六条 计算被征地农民参保年龄的基准时间以省政府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为准(以下简称基准日)。新方案实施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以省人社厅批准新《实施方案》之日为基准日。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1、制度实施时已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在编人员和已退休并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已经接受1500斤小麦的???怎么表达?
2、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
3、已按城中村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
4、新方案及细则实施时已去世的;
5、非法征地以及私自买卖土地的;
6、其他不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村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共同确定。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资格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1、《阜城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
2、申请认定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的资格认定程序:
1、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领取并填写《认定表》(一式三份),交村委会初审。
2、村委会根据初审结论,填写《阜城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一式三份)和《阜城县被征地农民不符合参加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汇总表》(一式两份),并张榜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加盖公章将《认定表》和《汇总表》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村委会负责通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认定表》和《汇总表》进行复审,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审核,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审核材料上加盖相关部门公章。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社局核查备案。
第四章 参保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由所在村村委会指定专人负责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核准确定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名单,如实填写《阜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
第十二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村委会领取并填写《阜城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阜城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申请》,并选择参加养老保险的种类。根据选择养老保险的种类对应填写《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或《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重度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二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用)。
第十三条 村委会汇总并公示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公示报告》。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认定表》核准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汇总《审批表》,并将《审批表》报县人社局进行审批,确定具体参保对象。
第十五条 村委会负责为符合参保条件的申请人建立个人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审批表》、《阜城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公示报告》、《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或《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户主及本人户口页复印件(重度残疾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须注明“经核实与原件一致”的字样,村委会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被征地农民的参保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存。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填写《阜城县被征地农民放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备案表》(一式两份),并签字按手印。此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分别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可自愿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者选其一,一次选定不再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章 资金筹集
第十八条 建立个人、集体、用地单位、政府等多方筹资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1、个人缴费。被征地农民按照参加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或数额在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确定。
3、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县政府在征收农用地报批前,按不低于征地区片价20%的比例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征缴,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社会保障费具体提取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
提取比例=[R(平均缴费年限为10年)×20%(政府承担部分)×Q]÷[J×M]。
R:相应年份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之和(平均缴费年限按10年计算)
Q:上年度全县16周岁以上人口比例
J:征地时全县平均区片价
M:上年度全县人均耕地面积
社会保障费不足时由县政府从建立的风险基金中予以解决。
县政府综合本地土地征用、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需求等因素,定期发布社会保障费提取比例。
(四)风险基金。县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和缓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基金在土地征收时即征即提,其计算公式为:
风险基金(万元)=征地面积(亩)×本县土地出让纯收益标准(元)/平方米×666.67平方米/亩×风险基金提取比例(5%)÷10000。
风险基金由县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风险基金不足的,由县政府另行解决。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认定。
村委会负责组织填写《认定表》、《汇总表》,并进行初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按区片价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批复,负责确认征收土地的地类;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权;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性别、年龄及生存状况认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被征地后户人均土地面积,确定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
第二十条 县人社局负责对具备参保资格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审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负责按照《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和《河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规程》要求,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登记、审核养老保险费缴纳数额、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负责依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票据,及时为参保人员记入个人账户,核算待遇。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的资金,负责被征地农民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资格认定及个人基本信息;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负责监督被征地村委会履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民主程序;负责建立并保存管理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档案;负责协助县人社局做好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工作;负责通知当年及以后年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信访局负责受理被征地农民的信访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出台统一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文件执行。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