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经阜城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收回以下区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收回地块及房屋位于人民东路南侧(原阜北路南原经委大院东北角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收回土地面积为636平方米,建筑面积226平方米。收回土地的具体范围四至是:东邻县电力物资公司;西邻鼎晟家园;南邻鼎晟家园;北邻距东路中心19米。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相关异议书面材料,公告期满未提出异议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联系电话:4897810
阜城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