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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城县气象局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18-11-14  16:15:36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阜城县气象局责任清单目录

 

 

 

 

1.部门职责 ……………………………………………………2

2.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4

3.公共服务事项 ……………………………………………5

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6

 

 

 

 

 

 

阜城县气象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阜城县气象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备  注

1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制定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办公室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办公室


2

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和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和评估工作;组织指导城乡气象防灾减灾和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气象工作站和人员队伍建设。

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及各类气象应急预案。

气象减灾科


承担气象协理员等社会化队伍组织管理工作。

气象减灾科


承担气象防灾减灾组织管理与协调工作。

气象减灾科


3

管理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承担人工影响天气监督管理。

气象减灾科


4

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雷灾事故的调查、评估和鉴定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监督管理工作。

办公室


承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管理。

办公室

承担雷灾事故的调查、评估和鉴定工作。

办公室

承担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备  注

5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调查和区划,指导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并审查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经济开发项目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指导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并审查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经济开发项目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气象减灾科


6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气象观测站网的规划和组织管理;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采集、传输和汇交工作;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负责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所使用的气象资料的审查工作。

承担管理气象探测资料的采集、传输和汇交工作。

气象减灾科


承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气象减灾科


承担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所使用的气象资料的管理。

气象减灾科


7

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公共服务等工作;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的发布和传播;组织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负责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管理。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的发布和传播监督管理。

气象减灾科


承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气象减灾科


承担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管理工作。

气象减灾科


8

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诉讼;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

承担气象依法行政、气象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办公室


承担气象科普宣传管理工作。

办公室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部门名称:阜城县气象局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1







‥‥


2










‥‥


 

 

三、公共服务事项

部门名称:阜城县气象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3.23世界气象日”活动

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气象灾害防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活动载体:通过电视、网站刊登、科普讲座、户外宣传活动、气象科普馆等开展气象灾害防御、防雷减灾、气象科学知识、气候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等科普宣传。

办公室

4622700

3

“5.12防灾减灾日”活动

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气候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知识、应对气候变化知识。活动载体:组织科普讲座、户外科普宣传活动、气象科普馆开放等。

办公室

4622700

4

发布天气预报

通过电视、广播电台、短信、手机客户端、网站、微博、微信等发布每日天气预报,并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服务信息,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农时季节提供各类气象服务信息。

气象台

4622700

5

发布天气实况

通过网站、手机客户端等发布全县24小时内整点天气实况信息,内容包括:温度、降水、相对湿度、风向、风力等气象要素。

气象台

4622700

6

发布天气灾害预警信息

根据天气情况,通过电视、广播电台、短信、手机客户端、网站、微博、微信等不定期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高温、干旱、道路结冰、霾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包括:信号名称、信号图标、信号含义和防御指南。

气象台

4622700

7

发布农业气象服务信息

通过网站、信件邮寄等定期发布农业气象旬报、月报、年报,及时发布农业气象旱涝分析,农业气象专题分析,农用天气预报,春播天气、夏收夏种、秋收冬种的系列服务信息。

气象台

4622700

8

气象证明网上服务

按照有关法律要求,用户通过气象网站申请,根据气象观测资料开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天气实况证明材料。

办公室

4622700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制度

  

单位:阜城县气象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气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气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各县气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五)市气象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县气象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气象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气象部门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八)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九)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一)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四)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二)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五)离岗培训;

(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管制度

 

单位:阜城县气象局(公章)

 

市气象局取消权力主要涉及配合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改革事项,市气象局要开展对被取消事项重点领域的监管,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管对象和范围

气象部门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备案核准”、 防雷产品备案核准”和“外地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核准”。

二、监管内容

监督检查范围主要包括:

(一)相关活动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需要获得许可才能从事相关活动的,实施者是否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从事相关活动;需要备案的实施者是否依法办理了备案手续;

(三)相关活动的实施者有无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监督管理的行为。

三、监管方式

(一)对相关活动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二)要求相关机构报送活动开展情况和信息;

(三)每季度定期进行实地监督检查;

(四)随机抽取相关机构,查阅许可或备案文件和资料,结合实地检查情况进行评查;

(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主要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管制度;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每年原则上检查一到两次,如有举报投诉,随时进行检查;

(二)建立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相关机构应给予重点关注,对重大事件立即上报;

(三)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每年抽选不少于10%的相关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四)重点对相关单位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予以调查、处置;

(五)对相关机构活动开展核查,记录监督核查意见,每年度出具对相关机构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相关机构,责令限制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五、监管程序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四)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五)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调查、检查中发现相关机构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的,由气象主管部门或有权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调查、检查中发现气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转移事项承接协会的监管制度

 

单位:阜城县气象局(公章)

 

主要涉防雷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资格认定等工作。按照“移权不移责”的要求,加强对承接单位的监督,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管对象

承接气象局转移行政权力事项的单位。

二、监管内容

行政机关对承接转移权力事项单位实施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权力事项是否超过法定范围、权限;

(二)实施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实施权力事项是否遵循公开原则;

(五)实施权力事项有无违反规定条件或程序的情况;

(六)有否建立并切实履行内部管控制度;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实施权力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做好备案、存档;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管方式

行政机关对承接转移权力事项单位实施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承接转移权力事项单位的汇报;

(二)对相关档案进行评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实施情况;

(三)对承接转移权力事项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管程序

气象局对承接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气象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承接单位实施转移权力的监督,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如收到举报投诉,随时进行检查。

气象局有关业务机构对转移权力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权力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气象局业务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五、监管处理措施

气象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接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对转移权力承接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执行、徇私舞弊等违规情况,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管制度

 

单位:阜城县气象局(公章)

 

为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改革,防范气象执法风险,现就加强下放气象行政审批项目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管对象

承接下放行政审批权的相关单位或组织。

二、监管方式

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后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复核和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

(一)复核。原则上采取案头复核的方式。对按照规定进行案头复核后仍然存在疑点无法排除的,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实地核查的事项,必须实地核查。

(二)抽查。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下放事项的指导和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抽查。

三、监管内容

(一)复核检查的内容:一是行政行为相对人申请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是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形式;三是资料记载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和准确;五是气象部门认为需复核的其他事项。

(二)抽查的重点内容:一是行政行为相对人办理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二是行政行为相对人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无按规定上报气象部门,气象部门是否按变化了的条件重新审查。

四、监管程序

(一)复核程序。各市、县(市、区)局对当场办理的项目,通过后续审核监管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复核的流程环节、权限、时限继续按照现行有效的各项文件规定执行。

(二)抽查程序。抽查由市局、县(市、区)局自行组织。省局将组织力量不定期地对下放事项进行抽查。

五、监管处理措施

根据复核情况,分别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原处理的意见,并视需要启动纠错作废流程。

如抽查有问题,启动纠错作废流程。同时,根据《公务员法》、《阜城县气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对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执法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防雷工程市场资质的监管制度

 

单位:阜城县气象局(公章)

 

一、监管对象

取得防雷工程资质的企业。

二、监管内容

1.取得资格证同时在两个以上资质单位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

2.年检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3.违反资质管理规定进行防雷工程设计或施工的;

4.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工程的;

5. 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

6.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资质证书的;

7.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

8.其他应当监管的内容

三、监管方式和措施

(一)年检,要求取得防雷工程资质的企业每年定期上报年检材料;

(二)日常监督、检查;

(三)对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每年原则上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四、监管程序

(一)年检程序

1.每年12月15日前通知取得防雷工程资质的企业申报年检。

2.持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防雷工程资质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至省级气象主管部门;

3.省级气象主管部门自收到年检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年检工作。

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质证副本上出具“年检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年检为不合格,依法降低等级或注销资质。

(二)不定期检查程序

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

五、监管处理措施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单位:阜城县气象局(公章)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依据《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中国气象局《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法《河北省气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三、有关措施

(一)市气象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各县气象部门在市气象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气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级气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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